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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积极支持与监督仲裁的司法典范

发布时间:2023-03-23 10:31:36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6批指导性案例,此次指导性案例总共包含六件人民法院对国内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经典案例。综观这六件指导性案例,可以肯定地说,个个案例都堪称精品,每份裁判文书均可谓司法典范,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充分彰显了中国法院积极支持仲裁的鲜明司法立场、依法监督仲裁的司法担当以及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风范,对于进一步营造“仲裁友好型”中国司法氛围以及我国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这六件指导性案例涵盖了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诸多仲裁司法审查中的重要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裁判对于中国仲裁的未来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也必将引起国际仲裁界的高度关注。

 综合考察研究这六件指导性案例,不难发现,在仲裁司法审查领域,人民法院坚持其长期奉行的积极支持仲裁事业的一贯立场,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责任,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严格遵循国际条约义务。具体而言,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影响和意义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彰显司法支持仲裁的鲜明立场。各国的仲裁事业发展实践证明,仲裁事业发展离不开司法的大力支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密集颁布仲裁司法审查领域多项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积极支持我国仲裁业发展,并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重要司法文件中多次表明中国司法支持仲裁的态度和鲜明立场。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明确,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这一司法判断,对于解决仲裁实践中因合同本身效力问题引发仲裁条款是否有效问题而产生的大量争议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仲裁解决商事争议的支持,意义非同小可。另一指导性案例,“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认为,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对同一纠纷进行的重新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该案以仲裁方式解决。这一司法裁判同样彰显了司法支持仲裁的鲜明态度和立场,对于仲裁作为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不断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第二、依法履行司法对仲裁的监督责任。国际仲裁实践同样表明,在支持仲裁的同时,司法应当履行对仲裁的监督责任,这是维护仲裁高度公信力和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中国法院一如既往地贯彻这一理念,严格依据法律对仲裁开展司法监督,以有力监督促进仲裁业顺利前行。在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依法对该案涉及的仲裁条款效力是否及于合同外当事人问题进行审查,并认定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该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仲裁最高原则的司法态度,确保仲裁作为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之上,切实保障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民事权利。另一个指导性案例,“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凸显了司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能,该案涉及的仲裁裁决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其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并裁定予以撤销。这一指导性案例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这一内容具体化,深化了“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司法阐释,对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为仲裁解决金融领域相关争议划出一道红线,充分彰显司法对仲裁监督功能的应有之义。

 第三、严格遵循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后始终严格遵循该公约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水平的大幅提升,人民法院在履行《纽约公约》之条款规定对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方面积极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和国际仲裁发展最新成果,展示出中国严格履行国际条约的司法风范和支持国际仲裁的鲜明立场,在履行《纽约公约》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为国际仲裁界广泛赞誉。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作出的裁判就是中国司法支持国际仲裁的最新范例。在该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案涉仲裁条款的合理性解释认可了临时性仲裁对该案的适用性,并根据《纽约公约》作出驳回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该裁判对于进一步营造“仲裁友好型”中国司法氛围、提升中国司法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大有裨益。在此次发布的另一起涉外仲裁的指导性案例中,人民法院则充分展示了开拓性的国际视野和高超的司法专业水平。“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涉及相关外国法查明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适用两大涉外法律问题。在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案涉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应为瑞士法,并在查明瑞士法后依据瑞士法相关规定作出案涉仲裁条款有效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详细审查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最终认为本案不符合案涉仲裁条款所约定的将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条件,该仲裁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不能排除相关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裁判涉及国际体育仲裁领域前沿性法律问题,为国际体育仲裁界高度关注,该裁判公正、合理,国际化程度高,已成为国际体育仲裁领域最新代表性司法判例,对于该领域相关国际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引领意义。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6批指导性案例代表了中国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领域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展现了中国司法所取得的最新成就,对于中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乃至国际仲裁相关领域未来进展均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有充分理由相信,中国法院将更加致力于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氛围,对仲裁的司法审查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将不断迈向世界先进之列。


作者:刘敬东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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