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 44号)文件规定,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一、 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 | 受理费标准 | 累计收费 |
50000元以下部分 | 按5﹪交纳 | 2500元 |
50001元-100000元部分 | 按4﹪交纳 | 4500元 |
100001元-200000元部分 | 按3﹪交纳 | 7500元 |
200001元-500000元部分 | 按2﹪交纳 | 13500元 |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 按1﹪交纳 | 18500元 |
1000001元以上部分 | 按0.5﹪交纳 |
二、 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一般按受理费的15﹪预收,最低不少于200元。
说明: 1、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请人在立案时一并缴纳;
2、收费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收费标准即行废止。
版权所有:荆州仲裁委员会 技术支持:荆州新闻网
电话:0716-8190438 鄂ICP备200071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