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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信用卡纠纷提请仲裁案

发布时间:2021-03-12 11:09:38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案情简介】

  江某某向某某银行借款21万元用于购买车位,某某银行与江某某、某某置业公司签订《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江某某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应还总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某某银行有权按《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资金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某某置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江某某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已还非预借现金交易款项的利息。未还非预借现金交易款项须按规定利率支付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收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循环信用利率(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江某某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最低为人民币10元。最低还款额为申请人规定的被申请人江某某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预借现金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利息及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申请人规定的被申请人江某某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2016年10月28日,某某银行与张某某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张某某对江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某某银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江某某发放贷款21万元。

  截止2020年5月20日,江某某积欠本金126198.5元、违约金33202.44元,利息12438.85元,合计171839.79元。

  某某银行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江某某偿还积欠借款本息171839.79元(截至2020年5月20日贷款本金126198.5元、利息12438.85元、违约金33202.44元)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复利至江某某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2.被申请人张某某、某某置业公司对第一项仲裁请求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江某某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1.江某某积欠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金额?

  2.2020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复利如何计算?利息、复利、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裁决结果】

  1.江某某向某某银行偿还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借款本金126198.5元、利息12438.85元、违约金33202.44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利息以本金126198.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违约金以本金12619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复利不予支持。

  2.张某某、某某置业公司对第1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仲裁费由江某某承担,张某某、某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本案某某银行主张2020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积欠全部本金126198.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复利以积欠的利息12438.8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违约金部分,以积欠的全部款项,包括积欠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作为基数,按照月5%支付逾期违约金。仅逾期违约金一项的年利率就高达60%,明显过高。某某银行可以就信用卡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结语和建议】

  信用卡业务因具有信贷功能、申请便捷和享受免息期等优势,为普通百姓的信贷消费提供了便利,受到人们的青睐,相应地也引发大量的信用卡纠纷案件的产生。而相对于普通贷款而言,信用卡的利率与违约金约定普遍过高,给借款人造成了较大的偿还压力。在信用卡案件中,借款人大多会以利率与违约金约定过高为抗辩理由,认为应当予以调整。这就需要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确保知晓并理解条款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减少争议的产生。

  裁判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进行调减,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对维护借贷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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