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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分析】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发布时间:2021-02-26 15:24:19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1日,申请人徐XX作为甲方,被申请人XX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两份《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分别在江苏省苏州XX市和上海市XX区投资经营乙方旗下的“沏妙茶”餐饮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技术培训,以及选址、物料配送、监督检查等技术指导。合同履行期间为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合同约定,运营指导服务费分别为100000元和50000元。合计150000元。同时约定,双方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包括电话、电子邮箱、网络聊天工具等,电子信件、网络聊天工具显示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15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费收据。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沏妙茶”运营资料包U盘一个。2017年8月25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出”的请求,其后又多次提出退还服务费的请求。被申请人起初答应只能“转让”。至2017年12月6日,被申请人答复退还服务费要扣除40%,申请人不予认可。其后,双方通过微信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2、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服务费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9388元。被申请人主张,合同目的未实现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被申请人已提供了选址指导等服务,合同应继续履行,该加盟经营合同没有无效、解除的法定情形。申请人已领取了被申请人的项目核心技术资料,无权要求退还加盟费。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被申请人是否应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加盟费;

  3、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实为特许经营合同。被申请人为特许人,申请人为被特许人。合同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亦合法有效。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合同解除权,涉案合同虽未约定,但申请人作为被特许人依然依法享有该项权利。申请人在2017年8月25日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持续与被申请人协商退还服务费事宜。此时距合同签订并生效尚不足一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故应当认定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8月25日解除。被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已到期并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纳了特许经营费用150000元。鉴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领取了运营资料包等核心资料,考虑被申请人特许经营的特点,根据公平原则,对申请人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酌情予以返还。对申请人主张的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XX公司退还申请人徐XX服务费12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结语和建议】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所谓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或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出现该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有权据之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对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作了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签订后给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的冷静期(或称犹豫期),在一定期限内,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条件下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被特许人解除合同,只需向特许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特许人的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特许人时合同解除。但因被特许人的原因,解除合同给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特许人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的,返还加盟费时应相应减少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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