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6-01 15:04:57来源:荆州仲裁委员会

  第一条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研究解决仲裁发展及仲裁案件中的问题,保证公正、公平、及时地仲裁案件,根据《荆州仲裁委员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属于本会内设的咨询机构,按照本会章程、本会规则和本会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本会主任会议或委员会议决定聘任,任期与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由法律、经济和其他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操行等实际情况,对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进行增聘、续聘、解聘。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咨询会议、书面咨询及其他适当方式,提出相应咨询建议或意见。但有关仲裁案件的咨询工作应当通过咨询会议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参加,亦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参加咨询。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本会秘书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主持会议。

  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一)所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疑难、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且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难于决断的案件;

  (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其他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本会重要制度性规则的审查和修改;

  (四)仲裁活动中涉及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

  (五)其他需要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

  第八条仲裁庭认为需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应当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书面提出并将案情介绍材料提交给本会秘书处,由本会秘书长审定是否提交咨询。本会秘书处亦可就有关事项直接提请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九条 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案件的案情介绍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四)争议各方的观点和依据或仲裁庭难于判断的问题;

  (五)仲裁庭的基本意见。

  案情介绍材料应当尽可能隐去涉案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案件,仲裁庭应于会前五日将案情介绍材料送交本会秘书处。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将书面汇报材料送交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由仲裁庭申请召开的专家咨询会,仲裁庭全体成员应当列席咨询会并由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介绍案件情况。

  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案件可以邀请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参加。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会议研究案件或其他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仲裁庭介绍案情,提出案件争议焦点及疑难点;

  (二)与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询问和分别发表意见;

  (三)讨论会商;

  (四)主持人综合咨询意见;

  (五)参加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围绕咨询的问题展开说明,并陈述观点、意见。

  参与咨询的专家之间若在咨询问题上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为专家咨询意见,不能形成多数咨询意见的,会议记录应当逐一载明各自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由办案秘书负责记录。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案由、案件编号、咨询事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及主持人综合的意见等。

  出席咨询会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仲裁庭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应当充分考虑,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文书不得直接援引专家咨询意见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十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记录、相关咨询建议或意见,应归档于案件附卷中。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仲裁庭或者通过仲裁庭调阅相关资料;

  (三)应仲裁庭要求,可以出庭对咨询意见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五)不得对外透露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咨询意见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本会秘书长根据具体情况就回避事宜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的,本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材料送交有关委员,有关委员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咨询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咨询工作的非驻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本会酌情付给相应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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